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帮助贫困家庭学生解决经济困难,使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4〕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金沙官网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以信用(无担保)形式发放,遵循“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次发放、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等标准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学校每年的贷款总额原则上按不超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及研究生总人数的20%、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具体贷款额度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实际和贷款学生还款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各院系原则上于每学年期末按照相同的比例及金额,申报本单位下一学年的学生贷款额度。
第四条 学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和学校分别承担50%,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
第二章 机构及相关制度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助贷办),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助贷办的职责是:为贷款人联系、介绍经办银行; 审核学生的贷款资格及贷款申请材料,向经办银行集中推荐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贷款人的有关情况,及时向银行通报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负责建立、更新、管理贷款学生在校及离校第一次去向的单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合同、借据、还款协议等;完成省学贷中心布置的有关工作;银校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制度。学校贷款介绍人是指学校助贷办;贷款见证人是指与贷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经办银行了解贷款人的有关情况(含毕业后的最新工作单位),证明贷款学生的身份。贷款见证人共两名:一名为贷款人辅导员,另一名为其同班同学。
第七条 经办银行在受理相关信用业务(指贷款、申领银行卡、为他人贷款及其他融资活动提供担保业务等)和相关风险跟踪管理中,有权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贷款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
第三章 对象、条件及申请材料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列入我省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学生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但不包括高职中的“3+2”学生)及研究生。
第九条 金沙官网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新生凭录取通知书);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学习刻苦,品德优良,诚实守信,无违法行为,未受过校纪处分;
(四)同班同学和辅导员共两人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十条 贷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学生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三)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说明;
(四)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五)家庭详细地址和户口簿复印件;
(六)学校对贷款人的品学综合评价。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程序如下:
(一)各院系指导学生填写申报贷款材料,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品学综合评价,并进行资格审查。各院系须向助贷办提交本单位《20XX年度XX系(院)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文本表格及电子表格各一份,在文本表格上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电子表格中的各项内容须与文本表格进行认真核对,保持一致;对于在助贷办审核过程中返回的需要修改的申请材料,各单位应帮助学生按照助贷办的要求进行认真细致的修改;
(二)助贷办在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并在校内公示5天;
(三)资格审查无误后,助贷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审批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9001cc金沙以诚为本20XX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和申请材料;
(四)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将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学生贷款申请的最终审查,并编制《9001cc金沙以诚为本20XX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查合格名册》送交学校,同时退还不合格的贷款申请材料,并说明其不合格的原因。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程序如下:
(一)助贷办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批准贷款学生名册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填写、签署贷款合同(一式三份)及借据(贷款学生须如实签署),并提交经办银行;
(二)经办银行收到学校提交的经贷款学生签署的贷款合同及借据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已签署的贷款合同二份送达学校。助贷办接到贷款合同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一份发给贷款学生本人妥善保管;
(三)经办银行要在贷款合同签字后或新学年开学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学年将贷款学生的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
(四)贷款审批发放后,助贷办在第二年发放贷款前,可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进行调整(参照第九条执行),书面通知经办银行停贷,同时通知学生本人。
第五章 还贷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如因各种原因难以按期还款,贷款学生应通过助贷办及时与经办银行联系。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助贷办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将根据学生就业和收入水平,允许贷款学生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贷事宜,由贷款学生在签订还款协议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须如实填写《贷款毕业生信息采集卡》,其基本信息将被输入到全国统一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中。贷款学生办理完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予以受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经办银行允许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贷,并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章 期限及利息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是指还贷年限,即在此期限之前必须把国家助学贷款全部还清,不得超出此期限。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不付利息,由学校举办者为其贴息,自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后需全额负担利息。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自付利息。助贷办应及时将贷款学生毕业、结业、退学、被取消学籍等信息书面通知经办银行。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应及时通过助贷办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学校举办者继续给予攻读学位期间的贴息。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被批准入伍的,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停贷手续,经办银行自贷款学生入伍之日起停发贷款。其已发生的贷款按同届贷款学生的贴息时间继续为其贴息,其计息还款时间按其同届贷款学生的时间标准执行。退役复学的贷款学生可以重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
第七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要允许贷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此意向时,贷款学生应通过助贷办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三条 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助贷办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贷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院系须建立相应的贷款档案,明确专人负责,强化贷后管理。如遇贷款学生入伍、休学、退学(含没有办理退学手续但实际已经退学)、出国、转学、被开除学籍等情况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助贷办报告。对未办理手续已经退学的学生,各院系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负责做好追缴还款或签订还款确认书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每学年的开学初,各院系必须认真审查本单位贷款学生在品与学两个方面的情况,如遇不符合第九条规定或其所作所为按照《9001cc金沙以诚为本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已面临退学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助贷办报告,以便学校采取相应措施,降低贷款风险。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助贷办负责解释。